高速銑刀的安全要求
90年代初的德國就開始對高速銑刀的安全性技術進行研究,制訂了DIN6589-1『高速銑刀的安全要求』標準草案,規定了高速銑刀失效的試驗方法和標準,在技術上提出了高速銑刀設計、製造和使用的指導性意見,規定了統一的安全性檢驗方法。該標準草案已成為各國高速銑刀安全性的指導性文件。
標準草案規定了高速切削的速度界限,超過該速度後離心力將成為銑刀的主要載荷,必須採用安全技術。在刀具直徑與高速切削範圍關係圖中,曲線以上區域為該標準規定的銑刀必須經過安全檢驗的高速切削範圍:對於直徑d1≤32mm的單件刀具(整體或焊接刀具),其切削速度超過10000m/mm為高速切削範圍;對於直徑d1> 32m m的裝配式機夾刀具,高速切削範圍為線段BC以上區域。
高速銑刀的安全失效形式有兩種:變形和破裂。不同類型銑刀的安全試驗方法也不同。對於機夾可轉位銑刀,有兩種安全試驗方法:一種方法是在1.6倍最大使用轉速下進行試驗,刀具的永久性變形或零件的位移不超過0.05mm;另一種方法是在2倍於最大使用轉速下試驗,刀具不發生破裂(包括夾緊刀片的螺釘被剪斷、刀片或其他夾緊元件被甩飛、刀體的爆裂等)。而對於整體式銑刀,則必須在2倍於最大使用轉速條件下試驗而不發生彎曲或斷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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